长沙市:普法宣传和违法惩处并重 长沙垃圾分类正式进入法治时代

时间:2020-10-13 10:18   来源: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作者:

  10月1日,《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长沙市城管执法局主动作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继续加强宣传、创新宣传,让垃圾分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据了解,10月1日-8日,长沙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630人次,对单位(门店)实施垃圾分类检查2560家次,劝导违规行为803起,下达责令整改129起,办理生活垃圾分类案件11起罚款7450元。

  现场:开罚单认真教育 让垃圾分类理念入脑入心

  “由于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现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10月1日上午,岳麓区城管执法大队天顶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工地未按《条例》规定设置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三个油漆桶成为工地里的“临时垃圾桶”,矿泉水瓶、饮料瓶和工地废料被随意扔在桶里。执法人员现场为工地工人分发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宣传手册,并科普了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工人们正确投放垃圾。

  2号一早,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违法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整改。针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天,除了天顶街道外,西湖街道与洋湖街道也相继开出罚单。10月2日8时,洋湖街道刘某在小区北门生活垃圾收集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塑料瓶、食品包装袋、食物残渣等混装在一个垃圾袋内全部投放至厨余垃圾桶内,被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麓区城管执法大队洋湖中队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10月2日,雨花区长沙大道某小区一居民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雨花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雨花区黎托街道某小区居民庞某及东塘街道某生鲜超市负责人刘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分别给予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雨花城管连开3张顶格罚单,正式启动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推进:坚持常态化宣传 大力普及垃圾分类

  国庆假日期间,芙蓉区城管执法大队、岳麓区城管执法大队、开福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定王台、湖南烈士公园、岳麓山等人流密集位置,分别搭建了宣传展台,集中宣传《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管部门印制了精美的宣传单,图文并茂的呈现形式结合城管执法队员的口头宣传,让垃圾分类理念,更好地被市民和游客所领会。

  与此同时,长沙城管还深入主次干道、景区和工地,采用流动宣传的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内容,引导市民、游客做好垃圾分类这件事,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后续:严管和宣传并行 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10月1日起,《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阶段。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是一种新时尚,践行垃圾分类理念是大势所趋,我们会多措并举,让垃圾分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长沙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庆假期结束后,还将继续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执法工作,进一步压实各级部门的责任,坚持普法宣传、执法检查和违法惩处并重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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