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及转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1-28 14:31   来源: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科   作者:彭文辉

  鄂城执〔2019〕66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

  受理及转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有关科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现将《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及转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及转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案件受理转办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事件。 

   本制度受理及转办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明情况属实的案件上级转办、各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审计等部门认定违反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送案件由相关科室审查受理后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

   案件受理程序 

  (一)案件接受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来自上级转办、各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转送来的文函,依照公文运转程序进行办理

  信访科负责接收登记来自信访渠道的举报投诉案件,依照信访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二)审查受理根据市局职能职责,相关科室对移送或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不予受理,由业务科室函告案件移送单位或由信访科告知举报投诉人;对移送和投诉举报案件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函告案件移送单位,并告知证据材料补充要求或由信访科告知举报投诉人,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的合理建议。对移送或举报投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材料齐全,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转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

  (三)案件办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接收案件后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得当,做到执法文书规范、严谨、完整、科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科要对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适用法律及文书质量严格把关。

  (四)结案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政策法规科和相关科室,由政策法规科函告案件移送单位或由信访科回复举报投诉人。

   相关科室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处理转交案件时遵循以下办案时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从立案到结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归档难以界定,案件情况复杂的,以批准立案之日为办案期限起始时间,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此期间无法完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结案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统一立卷归档案卷保存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移交市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管理,政策法规科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案件转办过程中的来往函件和证据材料,要做到专人递送、专人管理,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转交表》。

  第八条  相关科室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配合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1.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转交表

  2.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工作流

  4.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审查受理条件

        附件1、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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