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1-06-05 16:39   来源:法制宣传培训科   作者:马帅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开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不低于3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加大检查力度。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我局职权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我局监管对象组成,每个随机抽查事项分设1个执法检查主体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市局法制宣传培训科汇总。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信息准确完备,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标准,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一线执法人员作为随机抽查的主体,所有随机抽查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法制宣传培训科负责组建,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给予配合。

   三、实施程序

  (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

  在执法检查前根据执法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确定具体抽查事项,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对应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按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人数的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依次进行递补),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及时告知抽查对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提前7日告知拟检查对象,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的项目名称、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告知抽查对象,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四)依法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同时,要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五)公开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双随机、公开”工作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是避免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提升执法覆盖面的有效手段。各责任科室要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严格工作纪律

  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管整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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