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试行清单

时间:2020-05-07 17:07   来源:信访科   作者:张陆洋
   

具体问题

问题分类

相关法律依据

法定途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问题

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临时建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停放问题

交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拖车不当造成被拖机动车损失的补偿责任。严格地讲,在民事法律概念中,补偿是基于公平理念而形成的损失分担制度,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都有关于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但均未将补偿作为一种责任。因此,“补偿责任”的说法是不规范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更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我们理解,这里的补偿责任,其实质是一种赔偿责任,是因没有能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成立的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的机动车损坏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确定,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流动商贩问题

市场管理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八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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