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18 14:00   来源:办公室   作者:白楠
  本年度报告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电话:0477-8580305。
  一、总体情况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在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深化内容、强化措施等方面狠下功夫、精准发力、持续推进,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主动公开方面。按照《条例》要求,对涉及公众的政府信息坚持动态、及时、准确公开的工作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重点工作、政策解读、行政执法、权力清单、部门文件、财政预决算、政民互动等各方面信息,推动了城市管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2022年度收到2份依申请公开事项,均通过自治区统一平台收取,收到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对接,均在3天内答复。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发布机制方面。根据局领导和办事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始终保持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设专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确保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规范信息报送程序。  
  (四)平台管理方面。正常管理运行1个网站即“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2个政务新媒体,分别是:“鄂尔多斯城管执法”新浪微博和“鄂尔多斯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为社会公众查阅办事信息、了解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供了快捷的渠道。利用部门平台全年累计发布各类政务信息1200条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局依据《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严格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审核程序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情形等,严格规范本局信息公开程序,保证信息公开合法合规,保障公民知晓权。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学习研究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在创新信息公开形式上有待提高。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精准发布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惠民信息、视频点播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其他需要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将严格落实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对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同时,针对上一年度市城管局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对整改完成的任务进行“回头看”,确保将政务公开工作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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