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8-22 09:38   来源:综合考评监督科   作者:王旭

  鄂城执发〔2019〕43

  

关于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城市公共事务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局《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城市公共事务发展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 考勤内容及办法

  (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非节假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 打卡制度

  实行工作期间每日四次面部或指纹打卡。工作人员必须在上班时间(9:00和14:00)进行签到,下班时间(12:00和17:30)进行签退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打卡。

  (三) 请假、公务派遣制度

  1. 签字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持请假条公务派遣单按照审批流程履行签字审批手续请假条、公派单一式两份,一份科室或相关单位保存(必须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保存一份报综合考评监督科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电话或发信息请示批准的,请假条公派单上注明“电话请示XX领导”或 “信息请示XX领导”,综合考评监督科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记录,并于假期、公派结束后补充履行签字审批手续综合考评监督科进行二次备案

  2.审批流程: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公派一天及以内的,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公派一天以上两天以下的,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请假公派两天以上的,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批准。

  (2)科室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请假公派一天及以内的,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请假、公派一天以上的,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批准

  (3)逐级审批如需请示审批领导请假或公派,则上一级领导签字审批分管副局长请假或公出由常务副局长审批

  3.请假相关规定:

  (1)事假事假全年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事假全年超过20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及相关待遇。

  (2)病假病假2-5需提供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疾病证明;连续休病假5天以上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患慢性病或者其他长期无法根治疾病的,该疾病相关病假全年开具一次证明即可。另外,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同时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及相关待遇。

  (3)产假、陪护假、哺乳假:工作人员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可按实际情况给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比法定婚龄20岁推迟4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性工作人员的配偶正常生产的,给予男性工作人员5天陪护假,属晚育、难产、剖腹产的,给予男性工作人员陪护假10天;女性机关工作人员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需乳的,每天给2小时的哺乳时间。(注:以上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4)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7天;双方均为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可以请婚假15天。

  (5)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7天;旁系亲属去世,丧葬假期不超过3天。

  (6)探亲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在异地居住(两地相距超过200公里的)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2次,合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1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或2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注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7)陪护假《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8)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龄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其他规定: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4.公务派遣相关规定

  (1)文件类公派:无需填写公派单,将文件中的人员名单和时间(或上报人员名单和时间复印综合考评监督科即可,若有变动,则综合考评监督科及时说明情况

  (2)非文件类联合公派:必须按照审批流程填写公派单,不得部门填写。

  5.旷工:未履行请假、公派手续或请假、公派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请假、公派期限已满而逾期不归的以旷工论处,按照相关规定扣除旷工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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